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來源:宿州市政府 瀏覽量: 發(fā)表時間:2020-12-02 14:37 編輯:信息公開

國辦函〔2020〕109號

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:

現(xiàn)將《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
國務院辦公廳

2020年11月17日

(此件公開發(fā)布)



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


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(guī)范政府信息公開法律關系,維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秩序,更好保障公眾知情權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處理費,是指為了有效調節(jié)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為、引導申請人合理行使權利,向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數(shù)量或者頻次范圍的申請人收取的費用。

第三條 信息處理費可以按件計收,也可以按量計收,均按照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收費金額。行政機關對每件申請可以根據(jù)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其中一種標準,但不得同時按照兩種標準重復計算。

第四條 按件計收適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?zhí)幚頉Q定類型。申請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,行政機關可以按照“一事一申請”原則,以合理的最小單位拆分計算件數(shù)。

按件計收執(zhí)行下列收費標準:

(一)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0件以下(含10件)的,不收費。

(二)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11—30件(含30件)的部分:100元/件。

(三)同一申請人一個自然月內累計申請31件以上的部分:以10件為一檔,每增加一檔,收費標準提高100元/件。

第五條 按量計收適用于申請人要求以提供紙質件、發(fā)送電子郵件、復制電子數(shù)據(jù)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情形。相關政府信息已經(jīng)主動對外公開,行政機關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三十六條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的規(guī)定告知申請人獲取方式、途徑等的,不適用按量計收。按量計收以單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為單位分別計算頁數(shù)(A4及以下幅面紙張的單面為1頁),對同一申請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累加計算頁數(shù)。

按量計收執(zhí)行下列收費標準:

(一)30頁以下(含30頁)的,不收費。

(二)31—100頁(含100頁)的部分:10元/頁。

(三)101—200頁(含200頁)的部分:20元/頁。

(四)201頁以上的部分:40元/頁。

第六條 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收取信息處理費的,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?zhí)幚砥谙迌?,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(fā)出收費通知,說明收費的依據(jù)、標準、數(shù)額、繳納方式等。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,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,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。

政府信息公開申請?zhí)幚砥谙迯纳暾埲送瓿衫U費次日起重新計算。

第七條 申請人對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決定有異議的,不能單獨就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可以在繳費期滿后,就行政機關不再處理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五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、舉報,或者依法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
第八條 行政機關收取的信息處理費屬于行政事業(yè)性收費,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(guī)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,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。具體收繳方式按照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第九條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,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財政部門統(tǒng)一監(jiān)(印)制的財政票據(jù)。

第十條 價格、財政、審計部門依據(jù)各自職責,加強對信息處理費收取行為的監(jiān)管。

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(jiān)督指導,及時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、舉報,嚴肅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為。信息處理費收取情況,要按照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格式統(tǒng)計匯總,并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

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、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、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(jù)各自職責負責解釋。

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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