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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工作規(guī)范

文章來源:市長熱線辦瀏覽量:發(fā)表時間:2018-03-30 08:18 責任編輯:信息辦

為規(guī)范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工作運行流程,明確職責分工,提高辦理質量,提升政務效能,為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務,特制訂本規(guī)范。

一、平臺職能

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是代表市政府處理人民群眾向市政府反映的咨詢、求助、建議和投訴的便民服務機構,使用全國統(tǒng)一特別服務號碼12345非應急政府公共服務,全天24小時受理群眾訴求。

政府熱線服務平臺設立前臺受理和后臺管理。前臺受理包括電話受理中心和網絡受理中心,后臺管理包括督辦中心和監(jiān)察中心,分別承接受理、交辦、督辦、回訪、調查、審核、監(jiān)察、公開等工作。

二、網絡體系

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構建全市三級網絡體系。

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為一級網絡單位,負責訴求事項的受理、交辦、督查、審核、反饋、回訪等工作,承擔省級平臺交辦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辦理工作,負責對政府熱線二級網絡單位工作的指導、協(xié)調、督促、檢查、考核工作,負責運行、維護、管理平臺系統(tǒng)和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網站,管理平臺工作人員的日常業(yè)務和隊伍建設,指導、協(xié)調和監(jiān)督平臺服務外包單位及派駐管理人員工作等。

各縣區(qū)人民政府、市管各園區(qū)管委會、市直有關單位和公共服務單位為二級網絡單位,負責辦理一級網絡單位交辦、轉辦、督辦的訴求事項,組織開展本系統(tǒng)訴求辦理的督辦、回訪、調查、監(jiān)察等工作,審核、評價、考核三級網絡單位訴求辦理結果,指導、協(xié)調、監(jiān)督、檢查、考核三級網絡單位熱線辦理工作。

各縣區(qū)(園區(qū))所屬部門、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為三級網絡單位,負責辦理平臺交辦事項,負責承辦二級網絡單位交辦、轉辦、督辦的訴求事項,按照規(guī)定時限反饋落實情況和辦理結果,接受二級網絡單位的指導、協(xié)調、監(jiān)督和考核。

三、受理范圍

(一)受理事項

1.對政府部門工作職責、政策法規(guī)、辦事流程、執(zhí)法程序、審批及服務事項等政務信息的咨詢;

2.對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作風、工作質量、工作效率及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意見和投訴;

3.對政府部門經濟發(fā)展、公共管理、公共服務、社會事業(yè)等方面的投訴、意見和建議;

4.對全市經濟建設、政治建設、文化建設、社會建設、生態(tài)文明建設的意見和建議;

5.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;

6.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的訴求等。

(二)不予受理事項

1.無實質性內容,或反映事實不清,責任主體不明且無法核實和辦理的;

2.涉及人大、政協(xié)、紀委監(jiān)委、法院、檢察院、軍隊和武警職能的;

3.涉及國家秘密、單位工作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和個人隱私的;

4.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或信訪渠道解決的;

5.反映問題屬于110、119、120等緊急救助系統(tǒng)受理的;

6.純屬個人問題,與政府職責無關的;

7.其他不予受理的事項。

四、工作程序

(一)受理

群眾向12345政府熱線反映訴求,政府熱線服務平臺受理中心要做到語言規(guī)范、服務周到、記錄詳實、解答準確。來電記錄要客觀公正,按照“時間、地點、人物、事由、經過、結果”六要素準確表述。

(二)處理

根據群眾來電或網絡留言的內容和性質,辦理形式分為:

1.直接答復。如清楚來電人或網民留言反映的問題,明確相關政策,即時直接作出答復。

2.直辦。對無法直接答復的咨詢類等問題,工作時間以電話直接轉接、三方通話方式,立即轉交相關網絡單位辦理答復。

3.轉辦。群眾訴求事項情況比較復雜,需要調查處理的,應通過政府熱線服務平臺系統(tǒng),以電子工單轉辦有關網絡單位處理,并限期反饋處理結果。訴求事項涉及若干責任單位的,由市長熱線辦指定牽頭單位和協(xié)辦單位辦理;職能交叉和管理權屬不明確的,由政府指定相關責任單位辦理。

4.呈辦。對群眾來電或網民留言反映的跨地區(qū)、跨部門,具有緊急性、典型性、疑難性、特殊性等涉及政策性強、社會影響大的重要事項,由市長熱線辦作出擬辦意見,呈報市政府負責同志批示,交相關責任單位落實辦理。

(三)辦理

各網絡單位應確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,負責政府熱線服務平臺電子工單的接收和辦理。在收到轉辦工單后,應及時與訴求人取得聯(lián)系,調查核實情況,負責向訴求人反饋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,同時,在規(guī)定時限內向政府熱線服務平臺反饋辦理情況。

(四)回訪

政府熱線服務平臺收到網絡單位辦理結果的反饋后,通過訴求人評價、電話詢問和短信調查等方式進行隨機回訪及抽查核實,重點檢查訴求事項的辦理和反饋情況,了解訴求人的滿意度及意見、建議。

(五)督辦

市長熱線辦通過政府熱線服務平臺系統(tǒng)建立紅黃牌警示提醒制度,對各網絡單位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、督辦,重點跟蹤轉辦工單的辦理動態(tài)和回復情況。督辦范圍主要包括:臨近辦理時限或逾期未辦理的轉辦工單、退回重新辦理的轉辦工單、涉及多個地區(qū)或部門訴求事項的辦理情況、重大轉辦事項的辦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。

(六)歸檔

訴求事項辦結后,由政府熱線服務平臺整理歸檔。歸檔范圍包括:群眾來電或網民留言辦理情況記錄、轉辦工單、領導批示、反饋件、綜合分析情況報告、簡報、專報以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等。

(七)考核

市政府將各縣區(qū)人民政府、市管各園區(qū)管委會、市政府各部門、各單位的熱線辦理情況納入目標管理績效考核,市長熱線辦制定《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辦理工作考核辦法》并落實考核具體事宜。

五、網絡單位承辦要求

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二級、三級網絡單位是交辦事項承辦和落實工作的主體單位,對訴求事項辦理答復內容負全部責任。各網絡單位要認真做好值班工作,做到電話有人接、事情有人辦,保證政府熱線工作正常高效運轉。

(一)各級網絡單位應及時登錄“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服務平臺”系統(tǒng),查看簽收電子工單,并通過平臺系統(tǒng)在線回復、報告、反饋訴求事項落實辦理情況;以紙質文檔形式交辦、督辦的事項,應通過傳真、郵寄、送達等方式反饋、報告辦理情況。

(二)限時辦結

1.咨詢類事項,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答復;

2.求助類事項,承辦單位應自簽收后1個工作日內,主動與訴求人聯(lián)系,了解情況,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答復;

3.建議類事項,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答復;

4.投訴類事項,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答復;

5.對情況緊急或可簡易處理的事項,應馬上處置、當天答復。

因特殊情況難以按時限辦結的,應提出書面申請,經單位負責同志同意后,在規(guī)定辦理時限屆滿前1個工作日,向政府熱線服務平臺提出延期報備,說明具體原因,并向訴求人作出解釋說明,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原辦理時限。

當前確實無法解決的事項,承辦單位應適時與訴求人聯(lián)系反饋,耐心解釋,正確引導,取得理解。

(三)堅持實事求是原則,反饋件的正文部分,應是針對訴求、咨詢事項的正面回應,內容詳實,事實清楚,敘述完整,條理清晰,符合邏輯,標明政策法律法規(guī)引用文號和出處,標明與訴求人溝通反饋情況、滿意程度和聯(lián)系方式,落實網絡單位反饋責任。

(四)落實辦理責任制,反饋件注明辦理責任單位的名稱、責任人姓名,須經單位分管負責同志(重要辦理件經主要負責同志)審核、簽批,否則,政府熱線服務平臺一律作“退單”處理。

(五)實行辦理實名制,反饋件的結尾部分,應標注承辦責任人姓名、所在單位名稱、聯(lián)系電話,以便回訪、調查、核實。

(六)網絡單位收到轉辦工單,認為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的,應經分管負責同志批準同意,在接收后的1個工作日內申請退回,并說明理由和提供相關法規(guī)政策依據;超過1個工作日未退回的,視同已接受轉辦工單,逾期退回予以追責。

(七)網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,予以責任追究:

1.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轉辦工單的;

2.轉辦工單逾期未辦、逾期不按規(guī)定辦理延期的;

3.轉辦工單因不符合辦理要求被連續(xù)2次退回重辦的;

4.弄虛作假,反饋情況與實際情況不一致,造成訴求人再次投訴的;

5.被指定為牽頭單位、協(xié)辦單位后,不認真履職,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,導致辦理事項久拖不結的;

6.向被投訴人透露與辦理訴求事項無關的信息,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;

7.對訴求人態(tài)度惡劣,打擊報復的。

責任追究的方式:采用通報批評、警告、約談、效能告誡等措施進行追責;違反黨紀政紀的,采取組織處理、紀律處分的方式追責;涉嫌犯罪的,按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處理。

六、訴求事項公開

開設宿州市12345政府熱線網站,實行訴求事項公開,信息透明,接受訴求人評價和社會各界監(jiān)督。

(一)咨詢、求助、建議、投訴等事項的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,原則上在網絡上公開。

(二)特殊原因不能公開的咨詢、求助、建議、投訴等事項的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,由網絡承辦單位申請,經政府熱線服務平臺審核同意,不實行網絡在線回復,不在網絡上公開。

(三)公開原則

根據訴求人的意愿和網絡承辦單位意見,政府熱線服務平臺視情況決定是否公開訴求事項辦理結果。

1.訴求人要求公開的,且不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,實行網絡在線回復,在網絡上公開。

2.訴求人要求不公開的,或雖然要求公開,但另有目的、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,均不在網絡上公開。

(四)網絡承辦單位署實名回復、報告、反饋情況的,在網絡上公開時,應屏蔽辦理責任人的個人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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